什么是房屋修缮?房屋修缮的特点是哪些?房屋修缮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1-08-08 10:53:27浏览次数:
一、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原有建筑物规模及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工期进行。
二、尽量利旧。
三、保证质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返工率。
四、采取新技术或者先进材料,以最经济合理为原则,并力求达到预期目标效果。
五、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范操作。
六、做好分部(子)工程的验收签证和资料整理保存等工作。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使用功能;对具有专业性或特殊要求的装修工程以及其他技术、材料必须由原企业生产厂家进行,并严格查验核实,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后方可安排施工。
八、在开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移交下列文件:(一)竣工验收备案表;(二)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测绘部门审核的《建筑工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及其附图;(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前,还要将以上材料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为办理预售许可的程序:(一)建设单位在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1.《商品住宅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建筑物达到该幢房屋使用年限时”指开发企业已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完成整栋房屋质量分户验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指项目所属区域已经按照规划完成整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拆除重新建造,并且在该幢楼房交付使用时满足下列标准之一:(1)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含划拨决定书)和项目规划建设条件通知函等有效性证明文件。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在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出认定后可以确定;3.经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或投资评估结论为“未发现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具备处理意见中所述“已解决”的条款;4.具有健全可行的投资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含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等),并经专家或其指定代表评审通过。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本规程要求但确需保留的文件:1.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予以销毁,在3个月内将有关资料移交给市、州国土局。
2.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向社会公告销毁文件的目录清单和保留时间,并在15个工作日之外再次提出申请;如未通过审查,其不予保留或销毁的文件即自行废止(包括但不限于此前已由相关职能机构处理)。
3.对符合规定销毁文件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3.1对于符合《国家秘密标志保护法实施办法》、财政和审计部署及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公务信息涉密载体(光盘),其复制品或者可替代的介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
3.2不得将上述规定的范围扩大到包含有相关文件的电子介质等,也不得扩大到其他涉密载体(光盘)。
3.3公务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或丢失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秘密安全。
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导致损毁、遗漏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与维护本办法适用于 二、尽量利旧。
三、保证质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返工率。
四、采取新技术或者先进材料,以最经济合理为原则,并力求达到预期目标效果。
五、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范操作。
六、做好分部(子)工程的验收签证和资料整理保存等工作。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使用功能;对具有专业性或特殊要求的装修工程以及其他技术、材料必须由原企业生产厂家进行,并严格查验核实,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后方可安排施工。
八、在开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移交下列文件:(一)竣工验收备案表;(二)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测绘部门审核的《建筑工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及其附图;(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前,还要将以上材料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为办理预售许可的程序:(一)建设单位在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后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1.《商品住宅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建筑物达到该幢房屋使用年限时”指开发企业已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完成整栋房屋质量分户验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指项目所属区域已经按照规划完成整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拆除重新建造,并且在该幢楼房交付使用时满足下列标准之一:(1)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含划拨决定书)和项目规划建设条件通知函等有效性证明文件。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在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出认定后可以确定;3.经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或投资评估结论为“未发现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具备处理意见中所述“已解决”的条款;4.具有健全可行的投资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含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等),并经专家或其指定代表评审通过。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本规程要求但确需保留的文件:1.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予以销毁,在3个月内将有关资料移交给市、州国土局。
2.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向社会公告销毁文件的目录清单和保留时间,并在15个工作日之外再次提出申请;如未通过审查,其不予保留或销毁的文件即自行废止(包括但不限于此前已由相关职能机构处理)。
3.对符合规定销毁文件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3.1对于符合《国家秘密标志保护法实施办法》、财政和审计部署及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公务信息涉密载体(光盘),其复制品或者可替代的介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
3.2不得将上述规定的范围扩大到包含有相关文件的电子介质等,也不得扩大到其他涉密载体(光盘)。
3.3公务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或丢失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秘密安全。
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导致损毁、遗漏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